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实务分析(一)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为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就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进行了规定。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了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例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上述规定表明,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主要包括:财产责任性、财产损失补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责任的财产责任性,是指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引起责任承担主体财上的变化,责任主体需以其财产来承担补偿对方全部财产损失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财产损失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的功能以补偿守约方的财产损失为主,以对违约方的惩罚为辅。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违约方应当补偿对方的全部损失。无损失无赔偿,有损失情形下,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违约责任的财产损失补偿性,还表现为非违约方一般不能请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面临同一行为既违约又侵权时,需要从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中选择一个起诉。违约责任之诉举证相对容易,但是无法主张精神害赔偿,侵权之诉举证难度大,但可以主张精神害赔偿。上述情形在民法典人格权责任的规定中有所突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利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是指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违约方过错责任的法律属性。此种法律属性可以通过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强制实际履行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体现。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惩罚性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以惩罚性违约金等形式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责任,原则上按补偿性违约责任处理。司法实务中,惩罚性违约责任一般只有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明有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例如,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除了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为:
其一,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人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处理。”
其二,违约责任产生于有效合同的履行期间。合同没有成立、
依法被确认不成立,被依法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等情形下,不能产生违约责任。
其三,违约责任发生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且造成了对方当事人合同债权的损害。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违反的合同义务既包括合同主要义务,也包括由诚信原则所派生出来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一般情形下主要指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损失,特别情形下还可能包括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害。
其四,就某项或某种违约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类型。民法典沿用了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无论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例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情形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民法典把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就某些具体合同关系中相关义务、责任的承担及损失赔偿采用了过错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不得撤销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是,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不代表裁判者在判定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时不考虑违约方的过错。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依法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时,通常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作为调整违约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一般过失而违约者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高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