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但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撤销
行政行为如果违法,那么人民法院就要纠正这一违法状态,一般而言是撤销行政行为,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那么这些特殊情况具体是什么呢?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区政府要进行征收,某公司在征收范围内,但因为该公司还有部分厂房在拆迁范围之外,于是其与区政府协商对征收红线范围以外的这部分厂房也是进行征收,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在此之后。该公司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该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范围超出了拆迁红线,因此确认超出拆迁红线部分违法。二审法院则确认该补偿安置协议全部为违法。但一二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均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对于这一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过程中认为这一法律规定仅适用事实行为等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无法撤销的情况。在本案中。
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所以一二审法院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不当。而正确的法律适用应当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可以确认违法。在本案中,该公司已经阅读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知晓拆迁补偿的范围,在此情况下如果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则要重新协商、谈判、评估等,会影响到整个拆迁的进度。所以只确认超出红线部分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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