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要求将其债权转化为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债权。
从表面看,上述现象为“债转股”。
但本质上,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债转股”。
“债转股”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③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由上可知,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转为股权。
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是:
1. 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且履行完毕而产生的合同之债
2. 基于判决或裁决确认的债权
3. 特定程序中依法确认的债权受偿方案
仅以上三种。
债转股的条件
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有一个轴心:增资。
即法律意义上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债权,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转为债务人(公司)的股权。
因此,债转股应具备三大条件:
1. 债权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 增资
3. 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同时,应符合增资的程序要求:
① 《公司法》第24条: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② 《公司法》第37条:增资事宜需召开股东会。
③ 《公司法》第43条:增资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④ 《公司法》第27条: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评估。
由此可知,债转股的实质是: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债权人以债权出资,认购新股,公司吸收债权人作为新股东入股。
最后强调
债转股并非简单的“以股抵债”行为。
债转股的债、转、股都是特定的。